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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中小企业局          发布日期: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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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办法》规定以及当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资金申报工作要求,负责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结合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必须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规范运作,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季度快报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依法合规经营,担保业务收费符合规定,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参与非法理财、高利贷等违规经营行为。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并出具书面声明,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各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办法规定和申报工作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出具清晰、明确的审核结论。
四、各级财政部门收到预算指标和担保资金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中小企业局,经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后作为下一年度申报材料的必备要件。
五、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材料。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担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财务执行情况、担保资金使用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每年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20%。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七、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对全省担保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担保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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