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村发展仍然滞后、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我国长期存在的城市与农村金融二元结构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城市金融服务竞争日益充分而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明显不足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此,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9月17日发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
这说明,农村金融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当前依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历史阶段,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依然是国家“十二五”时期高度关注的民生与社会问题,也是需要继续通过深化改革来着力解决的一项重大经济金融工程。
《规划》指明了“十二五”时期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措施,即在总结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农村金融服务新模式,加大农村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显然,这是一个全方位、多层面、宽视角的整体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商业性、合作性、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基本消除了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大小额支付系统、征信系统、农信银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得到大力普及,为金融机构增强支农供给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当前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农村金融网点及其从业人员不足、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正视不足,总结经验,稳步推动各项改革。要坚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既要持续加大支农惠农富农政策保障力度,又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商业化改革的积极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体而言,要坚持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起、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巩固县一级农信社法人地位,进一步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变农商行要改制不改姓,提升竞争能力;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改革要在保证政策性功能不减的前提下进行,逐步拓展支农领域;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要继续推进扩大,探索商业化支农新渠道;着力解决困扰邮储银行发展的体制问题,加大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力度;加大村镇银行“进村”力度,发起行对其要加强业务指导及风险防控;解决小额公司资金来源难题;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制度真空和监管缺位问题。通过上述改革,大力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能力与效果。
近年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联保贷款等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出较好地满足了不同层次农户农企的资金需求,金融宣传、信用户(村、乡)评选、征信系统应用有效推动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完善并大幅降低了不良贷款率,实现了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客户的双赢局面。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需要解决。比如,农村金融竞争很不充分,服务覆盖面仍然不够广;贷款依然普遍存在额度、期限与品种方面的错配,抵押担保难、服务成本居高不下、不良率偏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户农企的有效需求和涉农机构的放贷意愿,造成银行资金闲置与信贷需求旺盛并存。因此,在今后改革中,要根据新时期农村产业新特点,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实现与农业产业信贷需求的有效对接。要尽快放开利率限制,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推广使用POS机、电话、手机甚至网上银行等现代支付手段来降低营业成本,同时鼓励雇佣熟悉当地情况、具有基本金融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来从事具体工作,而不是一味追求高学历、高水平,以此降低人工成本。
我国当前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放宽准入门槛、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支持、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政策方面都已经有了很好的探索,收到了较好效果,应当继续坚持。在今后的改革中,要着力增强农村金融政策与其他政策配合,利用政策扶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比如,应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与财税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监管政策的配合,建立起风险可控、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信贷产品与农业保险产品的对接,规避农作物自然风险;建立信贷市场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有效配合,规避农产品市场风险;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增强贷款保障系数。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在金融生态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财税优惠权限、组织协调动员方面。要根据各类农村金融组织特点,实施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
农村金融的改革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较长历史过程,要尊重农村金融发展规律,加强各项政策组合,逐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三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