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共7章49条,主要规范了三大类民间融资行为: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以及定向集合资金。在风险控制上,条例草案推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并将金融办定位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上填补了民间金融监管空白。
“它是对温州金改成果的确认和巩固。”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
不过,此前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条例草案中并未实现突破,仍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首次对大额民间借贷
实行强制备案
条例草案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1.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2.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以上的;3.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的。
解读
备案制度减少企业融资风险
降低群体性借贷事件发生几率
以立法形式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这在全国还是首次。
“民间借贷运行在地下,政府部门没有办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都是出了事后才介入,这也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说,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制。
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也认为,备案制度大大减少了中小微企业在融资上的风险。
“许多中小企业在融资时,都可能会面临法律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比如,一不小心,就会被一种指控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诈骗,或者说非法集资。”李有星说,提前备案意味着融资者接受了政府的管理,相对来说程序上就是合法的。
在法律上设计了两种
新的企业融资方式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法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每期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并管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每期合格投资者不超过200人,项目闲置资金可用于温州辖区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
既为企业融资提供制度保障
又打开了新的融资渠道
李有星认为,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这两种方式,既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又打开了新的融资渠道。
“以前借钱可能就写一张欠条,一般投资人有担心,还不会轻易借。但这两种方式,它对发起人有资质要求,所以就更有安全性保障,这既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让企业融资也更便利。”
除此之外,它还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制度。比如,建立各种专业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提供专业化运作。
解读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未能实现突破
条例草案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解读
目前国家的利率规定
无法满足温州现实情况
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目前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目前,银行个人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4倍也就是年息24%左右,而据李有星介绍,人民银行几次到温州进行调查,“大家可接受的民间借贷利率在32%~48%之间。”国家的规定已无法满足温州的现实情况。
“我们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融资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并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作出新的规定,所以最后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丁敏哲说。
据李有星介绍,这个原本设想中的上限,就是48%,“目前的情况是,4倍以下的利率受法律保护,4倍以上不保护也不限制,也就是没人管,带来的结果就是利率越来越高,影响市场稳定,所以我们考虑设定这个48%的底线,超过48%,就有掠夺实体企业利润的嫌疑,因为不可能真正搞实业的人拿了钱,会有48%的利润,这肯定有问题,所以政府要干预。”
对此,省人大财经委出具的条例草案审议报告中提出,建议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