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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该增强贷款担保环节的风险防治能力
  •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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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温州市市委书记陈一新在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表示,温州经济的发展不确定因素还很多,特别是企业资金链、担保链的风险仍在蔓延,银行业不良贷款率还在上升。

        今年5月,浙江财经大学教授叶谦根据浙江省领导批示,在省金融办的指导下,对温州企业的担保链进行了为期8天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温州的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有所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大体正常,但利息支付压力仍然偏大。尤其是,涉及担保链较为严重的典型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牵涉银企多,区域性系统风险呈蔓延之势。

        管窥一斑,温州的担保风险是整个担保风险的一个缩影。

        长期以来,担保一直都是银行业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但如果对这一传统手段使用不当或操办失误,也有可能为贷款风险埋下隐患。且该类风险往往具有潜伏期长、欺骗性大、损失严重等特征,极易导致银行维权失效,甚至连带银行高管和工作人员承担失职、渎职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金融机构应该增强贷款担保环节的风险防治能力。

        贷款担保环节存在法律误区

        第一,担保方式使用错误。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但有些信贷工作人员对担保法掌握不够深入,混淆质押与抵押的操办方法,对质押物品不改变占用,仍像抵押品一样交由借贷人(或企业)占用管控。这样的质押,实质上不具有质押法律效力。一旦质押物品流失,贷款资金被挤占挪用,银行业机构的维权追债将十分被动。

        第二,质押品管理不到位。虽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但没有约束监管到位,协议中没有明确监管方失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造成实际损失后,也没有依法约束赔偿。质押方提出的第三方监管企业,往往是在当地或异地另一家银行的粮、棉贷款企业,与质押方有商品交易或其他经济合作关系。一旦双方串通逃避银行监管,银行不参加质押物监交或不严格监交,忽视质押物常态化库存检查,就很可能被擅自动库,转移或销售质押物,货款不归行还贷。

        第三,抵押他项权证伪造。

        第四,抵押期限设定不当。银行抵押贷款中,绝大部分是以房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借贷企业为了达到“短期设押,长期欠债”的目的,自行故意要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把抵押期设定为一年、二年或三年,往往是贷款没有偿还,而设定的抵押期已到,抵押期没有覆盖贷款本息。这样设定抵押期,不仅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也不具有效律效力。甚至有的企业钻银行抵押证件保管不严的空子,将已到期的他项权证件领走,使贷款债务悬空,失去抵押效力。

        第五,抵押品不合规难处置。主要有4种情形:一是接受一些无变现能力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和生产、生活附属设施,以及一些价值难定、难管的抵押物品(如用大量的长期窖存的饮用酒等产品、公司股东的股权证即股票等有价证券);二是接受银行难以独立行使处置权的抵押物(如房屋、机器设备抵押在A行,而地产权抵押在B行);三是接受处置中必定造成价值严重损失的抵押物(如使用期长、折旧后价值不高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四是抵押给银行的产权物遭到侵占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如在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上扩建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抵押品价值严重虚拟高估。

        担保环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严重。

        防治之策

        走出认识误区,提高“三性”觉悟。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务必提高对担保贷款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觉悟,谨防担保贷款中不规范操作与监管不严的多种漏洞和形形色色的道德风险。要切实做到防范风险的关口前移,把防治贷款在担保环节的风险,作为信贷基础管理的源头和重点常抓不懈,抓紧抓好。

        规范担保手续,堵住风险入口。要切实按照担保贷款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操作。在受理、调查、审查贷款环节,要重点做到“四严查四防堵”:1.严查担保方式,看是否符合抵押、质押、保证的不同法律特征,防止因担保方式使用错误而形成后期依法维权追债的障碍。 2.严查《担保合同》及相关借贷文件,看是否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将必要的约束性条款遗漏、是否与《借款合同》等重要借款凭证内容相一致,防止《担保合同》及相关借贷证据失去法律效力。 3.严查抵押他项权证,看是否伪造、是否与抵押物品相符、是否设定与《担保合同》起止日期一致的期限,防止抵押权证因不合格而失效、不能覆盖贷款偿还期和贷款本息。 4.严查抵(质)押物品及其价值评估。参与评估公司评估师到实地对实物进行评估,看同地域同类物品(房屋、土地等)市值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的差别,防止无物假估、对无变现能力物品假估、故意对固定资产按原值高估、故意虚拟抬高市值参数和过高预测后期涨价因素进行高估。对上述虚假评估和严重高估高低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整改,必须监督企业重新评估,补充抵押值。对有一定风险的、抵低押物,要降低抵押率。

        严格检查抵押物,防止侵蚀价值体。对抵(质)押物品检查监管的重点有:检查抵(质)押物品保管状态。检查“三方监管”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抵押物产权的独立性。看抵押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独立所有权和用于偿债的独立处置变现能力。

        注重排查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强化素质培训,提升监管能力。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监管能力:一是学习和掌握办理担保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办法规定,提高精细化、规范化操作能力;二是学习和掌握担保贷款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三是学习和掌握担保贷款环节各种风险贷款案例及其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提高及时检查发现和整改问题的能力;四是学习和执行信贷制度和纪律,提高职业道德和廉洁办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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