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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出台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立
  • 信息来源:新浪新闻          发布日期: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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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印发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其文号为银保监发[2018]1号,也被称为银保监“一号文”。

  2017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2日,银保监又联合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担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至此融资担保行业已建立起了“1+4”的完善监管体系。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宋允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配套制度比较科学,技术性也比较强,是对融资担保监管条例比较详细的操作性制度规范,对融担行业规范管理、长期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小微三农计量权重为75%

      按照条例“牌照”制的要求,在《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银保监的通知中也表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融资担保公司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将融资担保业务分为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三类。其中小微和三农的业务权重都降低了。具体规定为“单户在保余额5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以及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以下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均为75%”。此外,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

  此外,配套措施中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集中度也有要求。即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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